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中,积极发挥刑事司法解释的作用尤其显得必要。对于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这是法律赋予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据统计,建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制发或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他中央政法部门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或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300余件。其中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发的就有近千件。所有这些,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指导审判工作的开展,推动国家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那么,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有效地发挥刑事司法解释的作用,及至起到“拾遗补缺”之功能,依笔者所见,应十分注重以下几点: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9期49-49,共1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