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市场经济中,离开了意思自治,主体就不可能对自己的活动实现自我意识、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也就谈不上主体的能动性,市场的法律应当确认主体在市场中享有广泛的意思自治。 市场经济的平等只能是机会均等,不是“结果均等”,“结果均等”的实际就是“吃大锅饭”,妨碍竞争,影响效率,破坏经济发展。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不可动摇的原则。 以所有制性质为基础确立企业的类型、地位和待遇标准,适用不同的法律,享有不同的待遇,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种种优惠待遇,使其经营条件远远优于国内企业,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1期4-6,共3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