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思考之一:完善经济合同有效要件必须改革立法方式,更新立法观念,注重弹性立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提出和确立的,由于实践的时间还不长,在今天看来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的经济合同有效要件很不完善,亟需通过修改经济合同法予以充实、完善。在立法或修法意向上,要改革陈旧单一的立法方式,更新立法观念,注重弹性立法。我国对立法的制定,习惯于先实践后立法。从认识论观点看,这种立法方式是无可非议的,但仅限于此。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1期40-41,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