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300条规定(以下简称意见第三百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义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条规定为法院的执行工作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为解决法院判决执行难,解决“三角债”的清偿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10期36-37,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