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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适用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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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1988年6月南京市第一建筑公司陆启春受派赴美国太平洋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公司)工作,1989年12月26日,陆启春在关岛建筑工地因工伤死亡。美国关岛保险公司承保陆启春人身保险,陆未指定受益人。1991年初关岛保险公司依约给付40000美元委托一建公司付与陆启春妻女张淑霞及陆青。陆启春父母陆承业、蔡相女知悉后要求分割保险金,协商未成,陆、蔡于1992年4月3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各继承人同等地享有继承权,依法继承陆启春的遗产。死者陆启春是中国公民,对于关岛保险公司赔偿的4万美元人身保险金,因陆启春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其保险金已邮汇国内。
作者 偶见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10期49-49,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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