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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应一律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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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房屋。只要双方自愿买卖房屋,并订立书面合同或契约,买方已全部或部分支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无其他违法行为,只是未办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尚未依法转移给买方的,人民法院不宜认定买卖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中有关“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
作者 李涛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12期25-25,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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