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关于股票贿赂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的犯罪数额,是正确办理股票贿赂犯罪案件的关键。股票因其具有暴利性和套现的随意性,使其成为权钱(股)交易的新对象;又因其具有种类的多样性和交易的阶段性,给认定犯罪数额带来一定难度。从权钱(股)交易看,既有利用职权无偿收受股票的,又有按股票面值购买向社会公开溢价发行的股票的,以及不用认购证而直接按溢价购买以发行股票认购证形式向社会公开溢价发行的股票,其购股成本远远低于社会一般投资人;从收受股票种类看,既有收受股票的,又有收受股权认购证、股权证、股金收据以及以收受人名义记载上市股票份额的股票帐户的;从收受的股票上市情况看,既有收受已上市股票的。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12期26-28,共3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