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法院的强制执行正确吗?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案由:1989年8月浙江省某乡所属的甲乙两个建筑公司在乡政府主持下合并为丙建筑公司,但“合并”后并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并、变更手续,也没有进行财产和人员的合并,甲公司仍以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1989年11月该市丁建筑公司,经城建部门同意与丙公司合并。
作者 杨国建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4期49-49,共1页 Law Science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