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曾撰文建议取消取保候审制度,我在文中提出:取保候审不具备强制性,因而达不到强制措施的目的,不符合其基本要求;法律无法对保证人追究违反保人义务的责任,保证书只是一纸空文;取消取保候审,也不影响侦查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而否定了取保侯审的存在价值。此文发表后,李忠诚博士对我的观点提出了商榷,认为取保侯审不应废除。认为笔者的建议“是片面的和武断的,实践上也是难以行得通的”。对此,笔者仍然坚持我自己的看法,在本文中,我拟针对李忠诚同志的观点继续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5期21-23,共3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