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公有制条件下,个人所有权与整体产权能否协调,这是人们研究公有制形式时遇到的一个关键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公有制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共同占有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对于马克思在这里提出的既“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又要“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的命题,人们有种种不同的理解,对其中“个人所有制”的内涵有不同认识。笔者以为,其实这个命题正是建立在对个人所有制的属性的正确理解,以及对个人所有制与公有制的统一性的深刻认识基础上的。它意味着,这种“个人所有制”是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建立的广大劳动者(必然是人口的绝大多数)拥有明晰权益的个人所有制;它也意味着。
出处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1994年第4期26-29,共4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arty Scho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