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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受益人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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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是特定当事人间的协议,原则上只在当事人间有效。罗马法中有“不论何人不得为他人约定”的格言。但是,随着社会经济联系日益增多,合同关系日趋复杂,逐渐在代理和债权转移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并得到立法上的肯定。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法或债法中都有关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专门规定。普通法系有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Doctrine of privity),即除合同当事人之外,任何人不能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而合同相对性原则又与约因原则联系在一起,因此普通法系的法学家们一直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难以形成共识。但是,出于现实的需要,现今美国《统一商法典》
作者 薛虹
机构地区 黑龙江大学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2期44-49,共6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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