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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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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法学家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在《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一书中使用了一种工具性分析框架,将法律秩序分作三种类型,即压制型、自治型和回应型。对于西方社会来说,前一种已成为历史,第二种是现实的主流,第三种则是设计的改革方向。作者认为,自治型法律以法官和规则为中心,特征之一便是“认真地对待语词”;由于规则的骤增所带来的种种复杂问题,司法变得高度专业化,法律思维与社会现实之间距离拉大,法律语言日趋脱离大众语言。 我们自然不必完全接受这种三类型说,但是,就我国的现状而言,有两点可以肯定,第一。
作者 慕槐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4期31-31,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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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8

引证文献1

  • 1马荣春,孟友霞.罪名新论[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2,34(3):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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