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法学家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在《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一书中使用了一种工具性分析框架,将法律秩序分作三种类型,即压制型、自治型和回应型。对于西方社会来说,前一种已成为历史,第二种是现实的主流,第三种则是设计的改革方向。作者认为,自治型法律以法官和规则为中心,特征之一便是“认真地对待语词”;由于规则的骤增所带来的种种复杂问题,司法变得高度专业化,法律思维与社会现实之间距离拉大,法律语言日趋脱离大众语言。 我们自然不必完全接受这种三类型说,但是,就我国的现状而言,有两点可以肯定,第一。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4期31-31,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