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成员” 关贸总协定在通称该协定的参加者时,一般避免使用“国家”这一概念,而使用“缔约方”。在1991年底初步达成的关贸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以下称“知识产权协议”)也全文沿用了“缔约方”这一概念。关贸总协定除了“缔约方”之外,还经常使用“成员”这一概念。由于在1993年底乌拉圭回合结束时,已经建立一个40年代末即曾试图建立的国际性的、实际存在的贸易组织,所以知识产权协议在1994年文本中已将原先使用的“缔约方”全部改用“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4期64-69,共6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