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行政诉讼中,利益对立双方均起诉的共同原告是存在的。承认这一命题,既丰富了共同原告的内涵,又是对共同原告利益一致、权利义务共同的传统理论的发展;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不到庭的缺席判决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在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而均不到庭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法应增加拘传这一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原告部分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而应是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1994年第3期29-34,共6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