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义经济法实质是一个模糊概念,依据它不可能对法进行科学分类。狭义经济法即经济法是关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部门的确定,必将促进经济法学极大的发展。经济法在界定自己范围时,应依据能让的都让与没人管的尽力收相结合原则,采取剩余法和排除法。目前,我国经济法体系还处于建立之中,应加强对经济法体系理论的研究。经济法学对经济法的责任体现在:要紧紧把握住经济法是部门法这一木质,实现从泛指向特指法学、从抽象研究向具体研究的转移。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1994年第6期20-25,共6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