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上市公司国家股的转让势在必行。反之,必将使国有资产沦为“死”资产,不利于公司产权独立化,限制资本的自由流动和产业结构的重组,阻碍股票市场的正常发育,并违背股份公司的国际惯例。随着观念的转变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转让国家股遇到的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诸多障碍是可以逾越的。国家股的转让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股份转让,即对于经过股份制改造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国家股与法人股、个人股一样以平等的资格进入同一股票市场;二是控股权转让,即对于那些大型国有企业或国家不宜放弃所有权的企业来说,把国家股的收益权与控股权分开,由国有资产局代表企业资产的终极所有者国家拥有国家股的收益权,控股权则由国有资产局委托给具有法人资格的控股公司操作,并通过“准股票市场”建立起相应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这样就能既保证国家仍是公司的股东,又可使国家股在股票市场上流通转让。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3期39-45,共7页
Study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