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是债的清偿制度中的一个具体制度,也是债法理论中的一个具体问题。它是指债务人善意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的清偿为有效清偿,近代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对此都有明文规定。在我国,除在有关行政规章就某些领域有所适用以外,《民法通则》并未对其作出规定,理论界也较少有人论及这个问题。在实务中,这类案件时常出现,由于偿律未有明文,又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常感束手无策。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其原理和适用。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3期25-31,共7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