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本主义国家用了一百年甚至三百年才改变了主权免责的观点,承认了国家有赔偿责任,而社会主义的人民中国自建国始就确认了国家有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渊于民法,但不属于民法,而属于国家法。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不是民法的过错原则,而是违法原则。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采用的不是“有侵害也有赔偿”的原则,而是法定原则。国家赔偿的水平不以同受害人的损失相当为原则,而是以同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和国家财力相适应为原则,因此,当前只能以保障受害人的生活与生存所需为限。国家赔偿程序应当尽量作到便民、利民。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先进的法律,但它是否能起到保障人权、促进稳定的作用,还要取决于执法机关及各方的努力。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4期11-17,共7页
China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