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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公司法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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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的公司立法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会公司,此四种类型的公司均为股东以出资方式联合设立的。公司亏损时,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而言,一般又分为有限责任制和无限责任制。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的财产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无限责任则是公司的股东以超出其出资额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前者以股份有限公司为最发达形式,后者以无限公司为典型代表。两合公司是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所组成。
作者 陈跃东
机构地区 南开大学法律系
出处 《国际经贸研究》 CSSCI 1994年第4期33-3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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