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公司立法中都肯定了专利权可以作为公司设立时的一种出资形式,但是却都没有针对专利权的特殊性作出可资操作的规定。由于公司法在股份结构方面的规定只是指导性的,一个公司在设立时所采取的股份认购和分派方式完全由发起人来选择,面对专利权这样一种新的资本形式,由于其价值的不确定性和使用专利技术的风险性,使得企图以其专利权作价入股的专利权人和其它以货币资本作为股权对价的股东在股份比例的分配乃至利润的分配问题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1994年第2期23-26,31,共5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