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混合过错又称过失竞合,是指加害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并相关联,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作为过错的一种特殊形式,混合过错不同于一般过错和共同过错的基本特征在于,损害的发生既不是由单个加害人的过错造成,也不是由两个以上加害人的共同过错造成,而是由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过错的结合所致。由当事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民法规则所决定。混合过错作为特殊的过错形式,必然会对加害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及相应的受害人请求权实现程度产生直接的影响。探讨混合过错的有关问题,不论对于民事审判实践还是民法理论研究,无疑都是有意义的。笔者就混合过错中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谈些个人看法。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2期58-62,共5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