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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婚姻法》对继承和受赠财产归属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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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或者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一方因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该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不仅违背被继承人的意志,而且与民法、继承法上的有关规定相矛盾。
作者 王巍
机构地区 河北经贸大学
出处 《神州》 2014年第3期204-20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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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二级参考文献2

  • 1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
  • 2宋豫,陈苇.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重庆:重庆出版社,2006.226.

共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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