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是近现代宪法的真谛。所谓宪法关系,应当是指宪法规范所调整的作为权利载体的宪法关系主体与作为权力载体的宪法关系客体之间的事实关系和价值关系。在宪法关系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的主体(公民)应该同时享有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实现自律和他律的统一,而宪法关系客体(国家)则应该具有利益性、法定性、被动性和相对独立性。宪法关系主客体之间存在着以实践—认识为基本形式,以对立统一为基本结构的相互作用关系。主体作用于客体的主要内容是“需要”和“效益”,客体作用于主体的主要内容是“规范”和“效应”。宪法关系主客体之间既互相依存、转化,又互相制约、否定。建立以“权利—权力”模型为主客体关系的宪法关系学说,有利于进一步揭示宪法的本质,有利于改变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身分关系”的旧观念,有利于突出作为市场主体的公民所应有的主体性地位。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2期112-125,共14页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