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东方"这个宽泛的名词而言,文化而不是地域的含义更为重要。在东方传统文化中,伊斯兰文化、印度文化和儒家文化是三大支柱。这三大支柱虽不能完全涵盖东方文化,但如果失却其中任何一根支柱,便没有完整的"东方文化"可言。任何法律文化都是发展的、变化的,既有无意识的、被动的潜在变化,也有有意识的、主动的明显变化。从本质上说,一切有意识的、主动的变化即为改革。如中国北魏的孝文帝改革、日本的大化改新、印度的阿育王改革,等等,都是古代东方历史上著名的法制改革。但这些改革都是在传统文化的范围内进行的,改革的后果只是促使传统法律更加完善。
出处
《法学家》
CSSCI
1996年第3期42-47,共6页
The Ju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