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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罪客观要件之特征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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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客观要件就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是指依照刑法规定,说明侵害某种客体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客观条件等事实特征的有机统一。贪污罪的客观要件,就是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便利、采取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事实的结合。本文拟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贪污罪客观要件的特征问题加以探讨。
作者 张建军
出处 《法学家》 CSSCI 1996年第3期69-74,共6页 The Ju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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