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话本身有着丰富的含义,它的建立不是没有条件的。 对话在历史上首先是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出现的,它与辩证法具有同一层面的含义。辩证法的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真正的对话应自觉地遵循对立统一规律。既承认事物矛盾的普遍性,又承认事物矛盾的特殊性,承认事物矛盾的同一性,又承认事物矛盾的斗争性。因此,它不同于是——是、否——否的直线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对话的过程是一个同中求异、异中求同的双向运动过程。对话双方各自具有独立性,有自己的个性和特殊性。因此,对话的正常进行,首先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同时自己也应该获得独立性。在对话人之间,第一、要尊重对方做人的尊严和权利,如果像赵太爷对阿Q那样,就构不成对话;第二,要充分尊重对方存在的价值,尽管对方可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或片面性,但对他们在不同领域的贡献和创造,要充分地予以重视,尽最大可能吸取其合理的、有用的成分;第三。
出处
《文艺理论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6期24-26,共3页
Theoretical Studies in Literature and 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