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把土地和建筑物分别作为独立的不动产,但是,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密不可分。土地与建筑相联系并不否认二者之间在权属上需要协调的客观事实;大陆法系国家均通过设立地上权以调整土地所有人与在其土地上营造不动产的土地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建构中国特色的地上权是协调我国土地与建筑物关系的根本出路;目前,运用地上权有关原理,协调土地与建筑物关系,亟需解决有关土地使用权终止后地面物归属问题、“房地合一”的管理体制问题。
出处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6年第3期16-20,共5页
Journal of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