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票的发行与股票的交付是不同的,二者不能同步进行。公司法136条对二者作了区分,但存在不少问题;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未使用“发起人”这一概念,而统一使用“股东”概念。但严格说来,发起人与股东是不能等同的,而且这也与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不协调一致;公司法中应增加有关公司设立的撤销和无效的规定,这在法理上和司法实践上都是必要和有益的;公司法生效后,使用“股份”
出处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1996年第6期59-60,共2页
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