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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远期支票”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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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论“远期支票”的法律效力高东升远期支票是指出票人在发票时记载一个将来的日期为出票日的支票。以区别于实际出票日与支票上记载的出票日为同一日的即期支票。支票的出票人应依法签发即期支票,这是支票见票即付原则的要求。因为支票的持票人从出票日起,就享有随时向付...
作者 高东升
机构地区 河北经贸大学
出处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1996年第6期61-62,共2页 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5

  • 1[1]施文森.票据法新论[M].台北:三民书局,1987:263.
  • 2[4]北大法宝.[EB/OL].(2002-06-20)[2006-10-11].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 aw2002/slc/slc.asp?db=fmt & gid=285212851.
  • 3[5]杨建华.票据法要论[M].台北:台北汉林出版社,1979:108.
  • 4[12]郑洋一.票据法之理论与实务[M].台北:台北文太印刷企业有限公司,1986:279.
  • 5[13]施文森.票据法新论[M].台北:三民书局,1984:92.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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