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30年代以前,由于人们没有充分认识到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弊端,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基本上采取混业经营的模式。30年代大危机之后,美英两大资本主义国家(和二战后的日本)吸取了存贷业务和证券业务混于一家银行,从而严重增加银行风险,带来银行连锁倒闭的惨痛教训,选择了分离型模式,这一模式在美国以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加以肯定,在日本则以1948年以《证券交易法)加以规定。在以后的几十年中,这一模式的确较好地保障了金融和经济的安全、繁荣和稳定。
出处
《南方经济》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2期42-43,共4页
South China Journal of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