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试论缔约过错责任 被引量:3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按照法学一般理论来说,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是合同违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等.而对无效合同、被撤销的合同或有要约而不成立合同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则无由归责.这种宏观现实情况屡见不鲜,又是司法机关所难以处理的实际问题.这无疑暴露出我国合同制度的不尽完善之处,应进一步研究改进.纵观各国立法,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缔约过错责任制度,弥补了合同制度的不足.借鉴各国的有益经验,探讨我们的问题,进而在我国建立健全缔约过错责任制度,无论从立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来看,都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 张伟东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5期58-59,共2页 Academic Exchange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7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