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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与完善我国房地产物权制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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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一词是中世纪的注释法学家提出的。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首次将物权在法律上予以了确定。此后,几乎各国民事立法都对物权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成为传统民法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民法体系,在民事立法中也未使用过“物权”一词,因而,许多有关物权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
作者 金俭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1996年第2期34-38,共5页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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