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合理的利益均衡,此一理念在公司法的股东平等原则和有限责任制度中均已得到实证,“公司人格否认”法理则是在法院实践中贯彻这一理念的颇具影响力的学说。但作为司法适用的标准,该学说的内容、适用范围、法理依据等都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其存在价值本身也常常受到挑战和质疑。本文通过对美日两国有代表性学说的分析比较,试图廓清上述几个方面的思路,并将其纳入公司法规制目的的思想框架内来理解。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96年第3期79-92,共14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