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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应改称“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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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迄今为止的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上诉一方的对方当事人一律被称之为“被上诉人”。 然而“被上诉人”这一称谓有悖于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章关于二审程序的13条规定中,没有一个条款有“被上诉人”的表述,其中第149条第1款规定:“
作者 杨骏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3期20-21,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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