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严格各司其职,严厉打击经济纠纷中发现的经济犯罪,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公、检、法三机关对是否属于经济犯罪在性质上有不同意见时,应尽量协商,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已作了明确规定的,应照此办理。对该《解答》没有明文规定的,或对该《解答》理解不一,而致使公、检、法三机关协商不成的,应及时报请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一致,以统一认识,及时处理。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2期47-47,共1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