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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中私自收受当事人财物不宜一律不作受贿罪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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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律师体制改革的深入,律师私自收受当事人额外财物的行为,处于现行刑事法律难以规范、新法又尚未规范的失范状态。最好的做法是完善立法,消除因社会发展与旧法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但笔者认为:就现阶段而言,对律师私自收受当事人额外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不宜一律不作受贿犯罪处理。 1.律师私自收受当事人额外财物的行为在律师体制改革以前,被法律所禁止。在律师体制改革过程中,这一行为并未因此而成为正当的行为允许其存在。
作者 刘玫英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2期48-48,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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