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秘密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被定义为:“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类,一类是被保密的、具有经济利益、并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即人们通常所说的“Know-How”,如配方、样式、工艺、程序、技巧、技术数据、图纸资料和操作方法等;另一类也是被保密的、具有经济利益、并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如购销渠道、经营策略、营销网络、客户名单。
出处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8期42-44,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