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告工贸公司将其经营范围中的服装营销部分发包给李某承包经营,并为李某在某城市信用社独立开设帐户,授权李某在票据上签章。嗣后,李某在承包经营中所使用的票据签章均为:被告单位的印章加上被告单位授权的代理人李某的签章。由于李某经营不善,被告与李某通过协议解除了承包合同,当被告要求李某交还全部已盖章的支票时,李某却谎称其中一张已遗失,拒绝交还。被告便到办理票据存款业务的城市信用社更改了预留印鉴。以后,李某用那张谎称被遗失的空白支票从某纺织厂购进大量布料,某纺织厂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原告某纺织机械厂。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5期48-49,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