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传统的观点认为这种产品必需由政府大量投入下的国有企业提供。实际上公共产品的提供已有;(1)国有专营模式,(2)民有专营模式,(3)民有竞争性专营模式等。在不同的生产模式下,依然可以做到公益性目标为主,同时兼顾生产公共产品企业的经济利益。城市公共交通改革可以设计三种不同的方案:第一方案为混和所有制专营模式;第二方案为国有、民有或混和所有的竞争性专营模式;第三方案为国有资产有限控股条件下区域性多家不同所有企业竞争性专营模式。本文认为第三种方案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城市公共交通可行的方案。
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期46-50,108,共6页
Fudan Journal(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