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类社会的发展迄今经过了自然社会、伦理社会和法理社会三个时代,当今中国正处于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的演变过程中,因此,中华民族精神必须要以法理精神取代伦理精神。不论商品经济、民主政治还是多元文化,都内在地要求这一精神转换:在法理社会,中华民族精神重新建构的内在要求是:浓厚的人文精神、普遍的平等精神、彻底的自由精神、规范的契约精神和有序的理性精神,在实现这种精神转换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汲取具有现实活动性、历史进步性和与法理社会相吻合的中华本土资源;另一方面,更应特别重视法理社会普遍的内在精神要求对重构中华民族精神的决定性意义.
出处
《文史哲》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6期81-86,共6页
Literature,History,and Philosop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