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介绍 1993年10月19日,上海振宁公司与上海手表厂签订“上海手表厂(下称甲方)关于供货振宁实业公司(下称乙方)贸易部销售纪念毛泽东钻石女金表的协议书”,此后双方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和一份备忘录。双方达成的主要条款为:甲方该批手表(钻石女金表)(0号——9999号共10000只)经销权全权属于乙方;乙方独家享有该批手表之代理经销权;乙方按每只4000—5000元浮动价向甲方支付表款;营销手段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协助,效益部分双方按比例分成(甲方60%、乙方40%);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106-108,共3页
China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