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自然界的生态权力 人类与自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非自发地实现的。人类也同其它生物一样,以地理位置的不断扩张和获取更多的物质资源为其生存的特征。但人类也逃不过“整体支配并决定部分”的自然选择,对自然生态的破坏也必然遭到大自然的惩罚,我们把人为破坏自然生态而遭到自然报复的现象,称为自然界的生态权力(Nature’s Ecological Power)。正是在地球生态系统中存在着这种力量,才激发人类不得不考虑建立人与自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出处
《哲学动态》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25-27,共3页
Philosophical Tre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