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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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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续)1879年5月7日通过,截止并包括1980年11月4日的修正案第十一章地方政府(1970年6月2日通过)第一条县一本州划分为县,县为本州的法定组成部分。立法机关应规定关于县的组成、合并和边界变更的统一程序。组成或合并需要每一个有...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95年第3期91-112,共22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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