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初创期(1949——1956) 建国后的头七年,军事法制建设获得了历史性的发展,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军法创制体制。在引进借鉴苏军法规的同时,有重点地创制了一批法规,有中国特色的军法体系已具雏形。这一时期在法的创制方面,正规性加强。军事法律和涉及军事建设的条款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如1955年《兵役法》),法规和一般行政法规由中央军委和国务院联合或单独制定,军事规章由三总部和各大单位制定,军事行政规章则由三总部和各大单位与国务院各部联合或单独制定颁行。这样,就形成了既有纵向的层次分明。
出处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2期86-87,共2页
Journal of PLA Nanjing Institute of Poli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