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首次将严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文拟就《决定》涉及的几个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决定》为刑法补充规定的新罪名 《决定》第1条和第2条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犯罪行为和法定刑,但没有指出这些具体犯罪的罪名,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罪名的确定,无论对审判实践还是对刑法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38-41,共4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