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九世纪初,一位哲人在其历史哲学讲演中指出,“我们不能够说中国有一种宪法……所以我们只能谈谈中国的行政”。时至二十世纪之末,中国建立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制度,我们则要申明,谈到中国的行政就不能不谈中国的宪法。 那么,为什么说中华帝国没有宪法呢?宪法的真正意义是什么?为什么有人嘲讽中国的行政诉讼是以卵击石?为什么我们要申明行政诉讼的推行是真实宪法的成长?换言之,行政诉讼这种法律形式的内涵是什么?它在怎样的意义基础上符合于宪法的意义?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4期1-9,共9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