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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国际法只是习惯法吗?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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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是前苏联著名国际法学家童金教授生前最后一篇文章。它在苏俄国际法学上将产生重要影响。 前苏联的国际法学曾独树一帜,其理论体系形成了所谓的苏联学派。该学派特别强调条约的作用,认为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或者说基本的渊源,但对国际习惯则评价不高。在1949年国际法委员会第32届会议上,苏联委员甚至斥责习惯法是落后的,是白人和少数大国统治时代的产物。这种褒条约贬习惯的态度,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一方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设立了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进入了以条约的形式编纂的时代。另一方面,新国家或新政府,基于捍卫自己的国家主权的考虑,不愿受带有西方烙印的国际法遗产的约束,条约则由于是国家明示同意的产物,自然受到欢迎。 然而,这一学说在法理上存在着问题。国际法一词的含义,指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它对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都有约束的效力。而条约,按照“条约不及第三国”这一公认的原则,是不能约束非当事国的。如果说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或主要渊源,那就等于说来自条约的原则、规则具有国际法的普遍效力。这讲不通。从这一点考虑,不少西方学者坚持习惯是国际法的基本渊源甚至唯一渊源。英国的 郑斌教授就认为,只有习惯才是国际法的唯一渊源,条约仅仅是国际义务而非国际法?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5期72-74,共3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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