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传统企业组织中,企事业职工作为“国家的主人”享有民主管理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是工人群众参与企业管理,监督领导干部,实施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但是,自试行股份制和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以来,这一项我国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日趋淡化,其职能已为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所取代。新的管理结构无疑是以经济权利至上为其价值取向的,但是职代会所代表的民主管理又是一种不可淡化与舍弃的制度安排,这就产生了一个在法律上如何巩固旧有制度的优越方面,如何使其与现代公司制度融合以确实保障职工作为一个利益主体的合法权利的问题。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6期46-48,共3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