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民检察机关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化,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通过提出抗诉进行审判监督的方式,近年来也逐渐增加。但是,规范这种案件的抗诉和再审的规定又非常原则。因而在一些具体操作问题上,抗诉机关的检察官和人民法院的法官们认识不一,做法各异。其中有的认识还成了提出抗诉或者驳回抗诉的主要理由,就诉讼价值而言,不能不说是正确实现的一种妨碍。诚然,其中有些问题亟需立法机关在修订刑事诉讼法典时进一步明确化,但在目前情况下对现有规范的原则进行探讨,亦有益无害。本文据此略陈已见。
出处
《法学家》
CSSCI
1995年第6期68-72,共5页
The Ju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