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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监听与刑事证据排除——台湾现行法律之状况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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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前言各国宪法最常见之基本人权共分14种,秘密通讯自由为其中一种。所谓‘秘密自由’(Liberty and Secrecy of Correspondence),乃指人民有不公开其意见之自由,换言之,即对特定人表示其意见,但有不对第三人公开其意见之自由,故亦可视为广义的意见自由。对人类而言,秘密通讯为表示思想、信仰或营业之隐秘不可或缺之方式,倘不予以保护,不仅人民之思想与信仰难以保全,而且可能使营业秘密外泄,铸成巨大财产损失。现代国家,
作者 蔡墩铭
机构地区 台湾大学法律系
出处 《法学家》 CSSCI 1995年第3期68-73,共6页 The Ju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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